4.
問題:
完成登記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
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2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評估調查對象名稱。2.執行評估調查之地址與地號。3.評估調查事項及現場勘查日期。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二、另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不得有下列情事:1.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2.、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3.、簽署事項中之評估調查方式與有關法令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4.未親自到現場實地勘查與訪談。5.未依前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6.未親自到現場全程監督採樣。7.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查核及命提供有關資料。8.評估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為評估調查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負責人或受僱人。9.其他未依法執行評估調查工作之情事。三、此外,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應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並於相關紀錄上簽名,並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之照片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