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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序號
問與答
1.
問題: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有哪些法律責任?
解答: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4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對於依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亦可能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不實登載等刑罰。
土污
2.
問題: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如何辦理重新登記?
解答:
評估調查人員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32小時。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3個月起至期滿後3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1.申請表。2.課程時數證明。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未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土污
3.
問題:
完成登記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
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2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評估調查對象名稱。2.執行評估調查之地址與地號。3.評估調查事項及現場勘查日期。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二、另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不得有下列情事:1.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2.、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3.、簽署事項中之評估調查方式與有關法令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4.未親自到現場實地勘查與訪談。5.未依前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6.未親自到現場全程監督採樣。7.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查核及命提供有關資料。8.評估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為評估調查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負責人或受僱人。9.其他未依法執行評估調查工作之情事。三、此外,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應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並於相關紀錄上簽名,並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之照片為證。
土污
4.
問題: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何?
解答:
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登記之有效期間為4年,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3個月起至期滿後3年內,應檢附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
土污
5.
問題:
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之訓練合格證書是否就可以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之評估調查工作?
解答:
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評估調查人員,始得執行本法第8條與第9條之評估調查工作。所以僅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之合格證書但未完成土壤污染及評估調查人員登記者,仍不得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與第9條之評估調查工作。
土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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